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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规定实施
发布时间:2003-01-13    浏览次数:1420
 

  近日,《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从即日起,成都市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税务、教育等部门将加强配合,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保机构出具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有关部门将不办理以下手续: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检;社团组织登记、年检;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登记年检、注销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年检;不得办理购置小汽车车牌照申领、年检手续。

  《规定》明确指出,成都市用人单位及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和其他在本市就业的非城镇从业人员,都应参加综合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保。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缴费单位不履行社保义务和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还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均不得低于本市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违反将被责令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20%至100%的赔偿金;工资支付每月至少一次;企业招聘员工实行备案公布;劳动者被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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