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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HO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发布时间:2002-12-27    浏览次数:3871
 

  不少网民看了有关SOHO医疗保险新规定的文章后,知道自由职业者可以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并可计人法定的缴费年限。他们到有关方面咨询了几位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却不一样,,希望我们给予准确的解答。为此,笔者经过询问上海市社会保险的有关机构,得到了明确的答复。

  为了规范本市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前不久,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医保局联合发文[沪劳保养发(2001)53号],对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及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等问题提出了补充处理意见。该文件中明确,自由职业人员要求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经审核同意,可按规定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其中,补缴1993年1月至1998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按有关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补缴的年限可视作缴费年限。

  目前,广大自由职业人员最关心的是,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满5年后,当本人年龄符合国家退休规定时,目由职业缴费人员可以马上办理退休手续吗?

  最新的[(2001)53号]文件对此已作了明确的界定。自由职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同时符合3项条件:

  1、男性年满60周年、女性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满15年;

  3、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办法实际缴费满5年。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条件中的第3条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是从自由职业人员开始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时算起。自由职业人员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可以视作缴费年限,但不能冲抵第3条规定中的实际缴费年限。因此自由职业人员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与参加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是两个不同概念,广大的参保人员应予以分清。

  另外,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认定其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自去年11月实施至今,时间不长,受益妇女却不少,社会反响良好。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局日前对《办法》一些不易把握的政策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从业生育妇女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是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计发的,在领取津贴期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于那些月工资性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去年为4440元)的从业妇女,勒超过4440元以上部分是不计入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不支付那部分工资性收入入,即月月工资性收入减4440元的差额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给生产或流产的女职工。此项规定尽管《办法》中已明确,但由于一些单位理解上的偏差,生育妇女对此颇有微间。

  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条件,因特殊情况在外省市医疗机构生产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产情况证明和婴儿出生证明。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可以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非本市城镇户籍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时不幸死亡的(需有《生育医学证明》,只要其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仍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应计算至死亡当月。

  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享受期限内遇到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享受期限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全部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对于一些职工议论享受生育保险遇期间是否可暂时停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劳动保障部明确,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让会保险费。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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